云南同行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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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

 

专项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云南同行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国家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云南同行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支持和开展公益事业为目的,围绕云南同行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宗旨,在本基金会设立单独的专项基金账户,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定向资助特定公益项目,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3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是指直接可使用本金开展公益资助的基金;不动本基金:是指本金保留不动,通过专项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的基金。建立动本基金或不动本基金,应尊重捐赠方意愿。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4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爱国团体、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方案;

(三)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四)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五)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背景介绍,自然人情况介绍。

第5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理事会决定并对下述协议书进行审定。

协议书由本基金会与“专项基金”申请人签订,内容包括:

1、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

2、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章程、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6条  专项基金每年应由基金会向捐赠人提交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和质询。

第7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本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2、对于联合捐赠组成的管委会,本基金会向捐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向捐款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纪念牌;

3、对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可根据协议书相关要求,与捐方共同举行捐赠仪式或基金的设立启动仪式,邀请媒体宣传报道;

4、严格遵守协议书的各项条款,为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5、项目立项与执行、验收过程,需严格遵守本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8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可依法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9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可依据协议书成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只刻制“云南同行公益基金会XX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印章,且由本基金会掌管。

第10条 管委会可根据协议书设置非常设性质工作办公室,在本基金会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宣传推广和筹资联络工作,运作经费按协议书规定。

第11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5至9人,设主任1人(由本基金会指定),副主任(含常务副主任)1至3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协议书规定。

第12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协议书规定:

1、管理专项基金;

2、决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3、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4、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5、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13条 管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决议不得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和协议书的各项条款要求。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14条 “专项基金”一般只能动用其创始基金以外的部分开展相关活动,特殊情况下征得基金捐赠人的同意,方可动用创始基金。

第15条 “专项基金”的预算支出由管委会办公室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提出项目建议书和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报管委会审核并送基金会批准、备案。

第16条 用于公益项目的“专项基金”使用和审批程序:受助方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核准后报基金会,经秘书长审批,审批周期原则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17条 用于专项基金日常管理的费用支出需由管委会主任签字,报本基金会秘书长审批,但支出比例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18条 由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经基金管委会确定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由专项基金管委会负责,非发起人捐赠方根据协议书规定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管委会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向本基金会和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进行项目披露;在项目执行完毕时,向本基金会和捐赠人提交专项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项目验收、评估报告。一次性资助额超过10万(含10万)、或捐赠人要求的,必须提交审计报告。

第19条 每半年度终了前7个工作日内,管委会向本基金会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及其相关报表附表、附注和其它要求的管理统计报表等。

第20条 专项基金专不得擅自以自身名义或本基金会名义对外单独签约或搞活动宣传,不得擅自采取有偿拍卖形式进行劝募。

第21条 专项基金必须严格遵照本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并严格项目披露制度,做到项目执行的“公开、公正、合理和透明”。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22条 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向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资助。 

第23条 本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管委会也可依据协议书,根据社会需要,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24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使命;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六章 项目管理成本

第25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必须遵照国家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规定,在捐赠人和本基金会签订的协议书中确定。 

第26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委会本着“安全、合法、有效”的原则,可按协议书规定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第27条 管委会可根据本基金会的要求,邀请资信良好且具备民政部认可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宣传

第28条 管委会本着“突出公益、求真务实、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可以对专项基金进行宣传,其宣传成本和宣传方式在协议书中确定。

 

第八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29条 专项基金在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经管委会会议通过,报本基金会理事会审定。“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30条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专项基金最低存量低于协议书规定的,本基金会将启动专项基金终止程序,并按协议书规定一年内终止。

第31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本基金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32条 严禁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关联人员从基金管理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33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34条 云南同行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35条 本办法由云南同行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36条 本办法自云南同行公益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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