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监制的“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用于个人、单位向本基金会捐赠款项的凭证。
第一条 “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仅限于本基金会使用,不得外借或转让。
第二条 基金会开据的发票(收据),必须填写开票人和收款人,开票人要按规定认真填写并承担开票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基金会发票(收据)一般由财务人员填开,如遇财务人员外出不能开据的,可经理事长批准并履行借票手续时方可交由他人开据。
第四条 “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是收款的凭证,开票时必须填开真实、清晰、数字大小写一致、准确,不得填开虚假发票(收据)。
第五条 作废发票(收据)必须将所有联全部粘贴在原发票(收据)本上。短缺任何一联都不能作为作废发票(收据)处理,作废票据必须加盖“作废”字样。
第六条 对本基金会空白发票(收据)由专人保管,不得擅自出售、销毁、转让和丢失。
第七条 暂不使用的发票(收据),不能加盖财务专用章,以免丢失造成损失。
第八条 使用完的发票(收据)存根必须保管好,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