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同行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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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云南同行公益基金会资产投资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基金会可以进行资产运作。为使基金会资产运作合法、有序进行,保证基金会的资产安全,特制订《云南同行公益基金会资产投资暂行管理办法》。
一、基金会的投资须在充分调研、论证后方可进行;
二、基金会投资的初次合作者,基金会须2人以上亲自到对方机构进行考察,了解其资质、信誉及业绩等,必要时还要向证监会了解情况,请法律顾问调查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运作方式的合理、合法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会的投资须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基金会的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投资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2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短期投资由基金会法人代表决定,并在下次理事会时通报投资情况及投资结果;
(二)21万元至100万元(不含)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投资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并在下次理事会时通报投资情况及投资结果;
(三)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无论期限长短,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进行;
五、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须定期向理事会汇报,重大且紧急的情况随时汇报,必要时召开理事大会,根据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决定投资活动的续、止;
六、投资活动结束后,须向最近一次理事会报告投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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