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同行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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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云南同行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同行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财务部。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  捐赠款的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八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九条  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捐助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行政支出,按照理事会会议审批的预算开支。开支金额、用途在预算范围内,由秘书长审批;超出预算金额、用途,由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并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后,方可支出。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开支范围与标准
现金开支包括: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务、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
(二)因公出差必需的差旅费借支;
(三)日常办公及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
(四)秘书长批准的其他现金开支。
    现金开支标准:凡本基金会已制定了开支标准,按照本基金会标准执行;本基金会没有制定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现金借款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由借款人填写并注明借款事由及借款数额;
(二)领导审批。借款单经借款人部门主管审批后,报秘书长签字批准。
(三)借款人执现金借款审批单办理财务借款手续。
第十四条  现金报销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限期报销。因公借款,必须在公务事项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填写凭单。借款人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单上。用碳素笔整齐地写明金额、用途,由本人签名,不得他人代签。原始凭证不许涂改;报销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收据和往来票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三)领导审批。借款人执报销凭单,先经财务人员审核,由秘书长核准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
(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并签字。
第十六条  报账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由财务人员审核,秘书长核准签字后,填写支票领取单。
(二)财务人员按照票面项目要求填写后签发;
(三)报销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第十七条 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10日内报账。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新领支票。
第五章  会计职责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会计应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二十一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六章  出纳职责
第二十五条  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  出纳员负责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二十八条  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第七章  审  计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本基金会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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